“终身污点”式 恐吓教育不可取
日期:06-06 来源:未知【光明时评】“终身污点”式 恐吓教育不可取
【光明时评】
日前,最高法、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》,明确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“应封尽封”。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,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、不得公开;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,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,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。不过,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。
这是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,保障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,防止被歧视的重要措施。严格做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、接受社区矫正记录等“应封尽封”,可避免这些未成年人被一直贴标签,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,帮助他们顺利重新融入社会、预防犯罪。也由此,此办法甫一公布,就获得普遍积极的舆论评价。
不过,值得指出的是,这只是消除对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歧视的一方面。现实中,“一次犯罪,终身污点”的教育观点仍有“市场”,更有甚者以基于此观点的恐吓来“引导”未成年人遵纪守法。比如,有的老师或家长把违规、违法、犯罪的后果说得很严重,如“一次失信,终身污点”“一次作弊,终身污点”“一次犯罪,终身污点”等。这貌似能起到震慑孩子的效果,但实则是简单粗暴、错误的“法治教育”。如果不依据法律给孩子讲清楚具体情境下的矫正或处罚等规则,知晓自身的权利、责任和义务,那么也无从培养孩子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。
依据法律,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、专门教育的记录,以及被行政处罚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是要被依法封存的。这在档案记录中会是“污点”,但是被封存,不会对正常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产生影响一生的、洗刷不掉的“污点”。对此,也有观点质疑,这是否会在事实上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护和纵容。刑期超五年者不予封存的规定,可以算是惩戒与保护间的一种平衡,或可消解人们的质疑。
未成年人因严重行为不良、违法、犯罪已经接受社区矫正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,在此基础上,不应再把处罚扩大化。如果一次违法犯罪,就成为伴随其一生的“污点”,导致他们无法正常学习、工作、生活,这不符合人性原则,也会加剧矛盾,让他们自暴自弃、破罐破摔。毕竟,他们也有求学、就业等权利,社会应鼓励他们“浪子回头”,要教育、感化与挽救,而不是抛弃。
“一次犯罪,终身污点”类似观念的“残存”,会让“应封尽封”面临现实阻力。而且,人们私下也存在多种给有不良行为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贴标签的行为。因此,怎样既让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矫治、处罚,又不让他们被贴上污名化的标签,是一个系统问题。这样的“底层逻辑”或是有必要坚守的:他们是所有孩子的一员、社会的一员,不能将其“赶出”、边缘化。这不仅不利于这些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,也有悖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。也只有践行依法治国,消除歧视,才能更好教育、感化曾经走弯路、行错路的未成年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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